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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78756号“TOY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08号
申请人:重庆成勤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汇达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中山市庆安汇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1日对第14978756号“TOY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与在先注册的第10152188号“T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在地址上存有细微差异,且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被申请人的成立时间2014年5月30日,可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同一主体所持有,两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原被申请人工商档案;3、引证商标持有者的工商档案及名称变更信息。
我委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
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7类起重机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2017年1月,原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针对争议商标提出转让申请,同年9月,争议商标获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前述转让申请书均显示,原被申请人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富贵路10号)”。
2、引证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在第7类电梯(升降机)等商品上。2017年1月,原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转让申请,同年9月,引证商标获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引证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前述转让申请书均显示,原被申请人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委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者之间存有何种关联关系,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其次,申请人证据2显示,原被申请人的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该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4年6月24日,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地址存在细微差异等其它主张,对本案均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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