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5817号“五龙山响水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73号
申请人因第20965817号“五龙山响水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指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五龙山响水河”文字构成,该文字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旅游景区的名称,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览、旅行预订、旅行陪伴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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