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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92097号“拍拍Pai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0 18:07:3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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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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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92097号“拍拍Pai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5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92097号“拍拍Pa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8389号“拍拍贷PP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1645号“拍拍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75451号“拍拍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94645号“拍拍贷PP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已销亡,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拍拍官网信息、“拍拍”于百度百科的搜索结果、网络宣传报道信息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 ,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4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拍拍”完整的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拍拍贷”、引证商标三“拍拍贷”、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拍拍贷”之中,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保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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