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16391号“十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70号
申请人因第17716391号“十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分别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014807号“十德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14869号“十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案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十德”完整的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十德文化”之中,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十德”与引证商标二“十德”在汉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