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13715号“泰州广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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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13715号“泰州广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29号
申请人因第19913715号“泰州广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产生明确强于“泰州”地区的其他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泰州”,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除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以外还有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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