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70524号“星光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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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70524号“星光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60号
申请人因第18970524号“星光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号和品牌,具有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9809号“星光及图”商标、第6376229号“星光及图”商标、第12106750号“星光”商标、第13493410号“星光”商标、第13495204号“星光”商标、第13982418号“星光联盟STAR ALLIANCE及图”商标、第18591916号“星光国际MUSIC FESTIV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媒体报道、企业介绍、店铺照片、产品图片、宣传材料、订货合同及发票等)、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七的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且前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亦被商标局予以撤销,且前述部分撤销决定亦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前述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文秘服务、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复印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亦类似,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大量宣传使用相关公众足以将指定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进行明显区分。
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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