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9934号“CONNEC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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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9934号“CONNECT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79号
申请人因第20959934号“CONNEC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CONNECTRON”字典含义为“气体放电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洗衣机、微波炉、金属家具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11、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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