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3064号“油惠星期二TUES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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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43064号“油惠星期二TUESD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27号
申请人因第20943064号“油惠星期二TUES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61036号“油油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1532号“星期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024690号“礼拜二TUESDAY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油惠”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星期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TUESDAY”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TUESDA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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