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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9341号“有福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9 14:39:13    0670网络整理    278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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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9341号“有福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79号

   

  

申请人:东莞市有福气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9341号“有福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71154号“有福气YOUFU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复印、会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并对其提起撤三申请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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