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47209号“福颐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6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对第9447209号“福颐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22396号“頤生 菌蔯及图”商标、第5738852号“頤生YISHENG 始创于1894及图”商标、第7081607号“金奖頤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指定的酒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历史上系我国酒产品荣获的世博第一金,商务部颁予中华老字号称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实为故意傍名牌,误导消费者,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有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引证商标在央视、东方卫视的高额广告宣传投入;申请人2014年和2015年的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诸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证明;申请人的诸引证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在不同的类别,不是类似商品,且商标含义和整体区别明显。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检索及关联的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关商标及域名等材料;新闻报道、广告宣传、全国各地会展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部分销售合同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的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不具备商标所必须的显著性,混淆视听。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5月27日。
引证商标一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