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828972号“MINMAX I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54号
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8972号“MINMAX I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23773号“MINI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2261号“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并未实际使用及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三申请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上海锦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5月2日对引证商标一的撤三程序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512号决定不予撤销,上海锦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对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向我委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目前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对引证商标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