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85943号“百龄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8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3885943号“百龄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54670号“百龄坛 真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7142号“百龄坛 真印象 LEAVE AN IMPRES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高度近似商标,其明显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刻意复制和抄袭,其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潜在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第二、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Ballantine's/百龄坛”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了极强的显著特征和极高知名度,为广大公众知晓且享有很高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30516号“百龄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0425号“BALLANT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高度近似,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和抄袭,其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企图借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广泛知名度来获取高额利润,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Ballantine's/百龄坛”系列商标的商标信息;
2、用于证明申请人“Ballantine's/百龄坛”系列商标知名度的宣传报道、图书馆检索报告、销售协议、产品进口备案清单等;
3、申请人“Ballantine's/百龄坛”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