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01215号“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9 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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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01215号“I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52号
申请人因第19301215号“I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第4514171号“如果si 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1299797号“IMMUNE FUTURE 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22364号“如果主题文化餐厅RUGUO THEME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服务相冲突的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6420116号“如果儿童剧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相冲突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服务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服务相冲突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生茂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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