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033号“REQUI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98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033号“REQUI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普通英语词汇,主要含义为“安魂曲”,并非天主教词汇。该乐曲是众多音乐家创作的一类乐曲的统称,并不具有任何消极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及日本获得注册,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该商标与网络游戏的特点相辅相成,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特定含义。综上,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安魂曲”的简介、申请商标在欧盟和日本的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REQUIEM游戏的介绍等证据。
我委认为,“REQUIEM”中文译文为“(基督教)追思弥撒、安魂弥撒、安魂曲、安魂弥撒”(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牛津大学出版社,第1693页),是指用于基督教悼念死者仪式中演唱的合唱套曲,若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审查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与通讯相关的信息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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