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01165号“渝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9: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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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01165号“渝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68号
申请人因第19601165号“渝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渝”字为“重庆”的简称,“庙”字取自“庙垭乡”,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且存在大量类似司法案例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称“庙”取自“庙垭乡”,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该主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渝”字为“重庆”的简称,“庙”为宗教场所名称,“渝庙”易理解为“重庆的庙”。申请商标整体上没有区别于宗教场所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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