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033号“REQUI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9 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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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5033号“REQUI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9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033号“REQUI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普通英语词汇,主要含义为“安魂曲”,并非天主教词汇。该乐曲是众多音乐家创作的一类乐曲的统称,并不具有任何消极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及日本获得注册,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该商标与网络游戏的特点相辅相成,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特定含义。申请人已通过国际局递交了限制商品备案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安魂曲”的简介、申请商标在欧盟和日本的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REQUIEM游戏的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为“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空间的销售和租赁; 为零售在通讯媒介上展示商品;通过网址提供商业信息;促销替他人;商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络替他人广告宣传;广告、商场营销和促销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互联网和通讯网络提供的在线广告 ;通过在线服务,即链接到网站和他零售店的在线服务,推广宣传商品和服务,该服务通过电信网络提供,主要产品为计算机、电子和娱乐产品;为第三方洽谈和达成商业交易;广告宣传服务;安排、组织和举办以各类推广宣传活动为主要特色的展览会和展会活动;安排、组织和举办以各类推广宣传活动为特色的展览会和活动;提高销售和销售转换率的服务;商业咨询服务;市场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计算机以及视频游戏、网站和视听内容的市场营销、推广、销售以及货币化服务;商业数据分析服务;与客户行为、满意度、态度、有效性相关的研究服务;采集、分析和报告涉及软件、应用程序、计算机以及视频游戏、网站、虚拟世界和视听内容的消费使用和消费性能的数据;计算机化数据库管理;营销数据整合;广告和推广服务;企业经营以及管理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上述服务均由个人、计算机、内部互联的计算机网络或通过远程通信设备提供;计算机化数据管理服务;与上述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
我委认为,“REQUIEM”中文译文为“(基督教)追思弥撒、安魂弥撒、安魂曲、安魂弥撒”(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牛津大学出版社,第1693页),是指用于基督教悼念死者仪式中演唱的合唱套曲,若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其复审的服务已属于我国接受的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审查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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