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79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6:33:1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50
关于第199379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11号
申请人因第19937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170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描述的均为“卡通厨师图像”,但由于厨师图像在指定商品上为常见图形,显著性较弱,且二者在整体轮廓上尚存在一定区别,故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产生混淆误认商品来源的结果。在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