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82966号“爱迪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75号
申请人因第19582966号“爱迪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85309号“爱迪”商标、第18263639号“爱迪实验室 WWW.AID.CO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页;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其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准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爱迪云”与引证商标一“爱迪”、引证商标二“爱迪实验室 ”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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