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3777号“BU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6:21:5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78
关于第20883777号“BU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62号
申请人因第20883777号“BU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440638号“BURN”商标、第5484280号“BURN”商标、第4031987号“B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三件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王珊
汤茜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