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6377号“秦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84号
申请人因第21056377号“秦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39264号“艾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表现形式上呈现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堂”多指场所,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秦艾”与引证商标“艾秦”仅文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护理院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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