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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4507号“卢氏面艺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8 15:31:21    0670网络整理    262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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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4507号“卢氏面艺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03号

   

  

申请人:卢斌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4507号“卢氏面艺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7480号“卢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正处于续展程序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权利的补充注册,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卢氏”,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由“卢氏面艺世家”组成,使用在餐厅等相关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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