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2134号“秦源环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43号
申请人因第20302134号“秦源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24628号“秦源建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铺路沥青;沥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柏油;铺路沥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秦源环保”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秦源建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殊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铺路沥青;沥青”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环保”一词使用在指定的“砖;非金属屋瓦”等商品上,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