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147号“PLENV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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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147号“PLENV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82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147号“PLENV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9149号“PLEN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胃肠道药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品,尤其是治疗神经变性疾病的药品,尤其是多发性硬化疾病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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