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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1280号“花满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8 14:58:46    0670网络整理    253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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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11280号“花满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51号

   

  

申请人:窦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1280号“花满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花满花”字体系变形设计字体,其“满”字右半部分的“两”经重新拆分,已与其规范字体形成较大差异,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小学生等相关消费者对相关汉字的书写方式产生误导,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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