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82138号“真鑫送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95号
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对第10782138号“真鑫送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52226号“真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属于同一主体所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申请人的“真心”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此外,申请人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各项荣誉证书等;
2、法院判决书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致歉声明、公证书;
4、被申请人申请的“真心送福”商标查询结果列表、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官网明细表;
5、销售“真心送福”罐头产品照片、瓶盖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商标权的情形。争议商标通过被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多个含“真心”的商标在第29类已获准注册。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广告代理合同、发票及广告;
2、企业供销合同及发票;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产品陈列协议。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质疑。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早在2010年10月,被申请人的“真心送福”商标即已被认定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真心”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今被申请人仍在销售侵权产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