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0771号“滏阳新丰 拥有新丰五谷丰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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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90771号“滏阳新丰 拥有新丰五谷丰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81号
申请人因第20990771号“滏阳新丰 拥有新丰五谷丰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新丰”具有其他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131号“新丰X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上下排列的中文文字“滏阳新丰”和“拥有新丰五谷丰登”及图形组成,其中“滏阳新丰”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新丰”文字相比较,均含“新丰”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杀菌剂、医用营养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除杀菌剂、医用营养品以外的兽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参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含广东省行政区划名称“新丰”,但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整体文字含义及整体表现形式明显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5类杀菌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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