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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25124号“Bath&Body 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8 12:09:32    0670网络整理    2604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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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25124号“Bath&Body Wor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59817号重审第0000001825号

   

  

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9817号《关于第16325124号“Bath&Body 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第589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282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我委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占据申请商标的较大比例并且已经指定颜色,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我委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王倩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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