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8457号“CLEARVIEW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8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8457号“CLEARVIEW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并在多国获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及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
我委认为,“IP”为“知识财产”的英文缩写,其含义为公众广为知晓。申请商标文字显著认读部分“CLEARVIEW”可译为“清晰的观点”,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对服务内容具有直接描述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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