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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0967号“汽配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5 08:08:0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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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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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00967号“汽配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17号

   

  

申请人:常州众创车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967号“汽配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在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此外,已有诸多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已核准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产品软件证书、下载及使用页面图片、产品荣誉资料、系统建设合同、宣传材料、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产品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汽配云”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汽车配件有关联,且申请商标整体也并未形成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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