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8366号“白罐上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66号
申请人因第21068366号“白罐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固定含义,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一定影响,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白罐上品”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包装容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对商品品质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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