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9663号“海埂温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73号
申请人因第20659663号“海埂温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7950号“海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5762号“滇池海埂公园 Dianchi Haigeng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796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海埂温馨”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滇池海埂公园”文字相比较,均含“海埂”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4类疗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除养老院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4类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在除养老院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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