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1536号“肽新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7: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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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1536号“肽新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01号
申请人因第20771536号“肽新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料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区域代理协议、收据、出库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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