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71654号“中油舰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46号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2771654号“中油舰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油、中石油或中油)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之一。“中油”、“中石油”及“中国石油”作为申请人及下属公司的简称,很早就开始使用,作为商标也早已为申请人及其下属公司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830249号“石油国际”商标、第3584451号“中油昆仑”商标、第4360573号“中国石油CNPC及图”商标、第4360587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第4965791号“中石油”商标、第4965892号“中国石油”商标、第4965881号“中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驰名商标的摹仿,如允许其注册,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简称“中油”、“中石油”及“中国石油”的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其行为出自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所含有的“中油舰牌”字样,很容易令人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关联,且具有夸大宣传及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消费者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关于认定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批复;
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驰名商标遵循个案保护、被动保护的原则,引证商标八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并不意味在本案中就能当然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达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使用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中油”、“中石油”及“中国石油”与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简称之间差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会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无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是出于正常经营所需。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有争议商标的产品,销售合同、加工合同及收据等资料。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案进行答辩,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其他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异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