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7818号“JV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53号
申请人因第20727818号“JV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51630号“ji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核准使用商品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受理通知书、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简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地板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一个字母,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其共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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