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58363号“净芯净力WS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41号
申请人因第19158363号“净芯净力WS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84502号“W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0209号“旺达盛电气W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52527号“威思顿W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净芯净力WSD”,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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