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1721号“夜猫子炒吧 The Paradise In N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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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1721号“夜猫子炒吧 The Paradise
In N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29号
申请人因第20791721号“夜猫子炒吧 The Paradise In 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0246号“夜猫子夜宵 YE CAT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8980号“夜猫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18928号“夜猫の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实物图片、合同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夜猫子炒吧 The Paradise In Night”与引证商标一“夜猫子夜宵 YE CAT ZI及图”、引证商标二“夜猫子”、引证商标三“夜猫の盒子”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三件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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