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5824号“麟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70号
申请人因第20815824号“麟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30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78023号“麒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4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麟泰”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展示柜、暖气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炉灶、暖气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