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70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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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70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65号
申请人因第20827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27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阅读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硬盘、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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