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4252646号“A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4-07 15:36:18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620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4252646号“A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艺术与创作性材料协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52646号“A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797号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3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就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在三年内哪怕注册人只使用注册商标一次,即已经满足《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人要求履行的义务,更何况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是真实和完整的。企业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产品生产、销售及商标品牌的建立更是一个漫长过程,因此对于申请人因客观情况没法提供的部分商品项目的使用证据,商评委应以宽容的态度加以对待,并维持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网页;2、被申请人部分产品照片及生产场所照片;3、AP公司网站网页截图;4、百度搜索“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艾派集团”等相关关键词的搜索页面截图;5、相关销售发票、承接印刷协议、笔记本经销协议、购销合同、产品设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6、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多份原材料进货协议;7、被申请人简介及公司区域分布图;8、被申请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部分产品荣誉证书;9、被申请人其他荣誉证书。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补充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6665402号商标信息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200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月20日。该商标于2008年9月23日名义变更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纸”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企业信息公示网页信息,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部分产品及生产场所等照片,其中相关产品上无法识别出复审商标,且该些照片均未体现形成时间,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被实际使用过,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AP 艾派国际的网站截图,该证据未体现复审商品,且仅凭该网站截图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百度搜索“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艾派集团”等相关关键词的搜索页面截图,该些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相关销售发票、承接印刷协议、笔记本经销协议、购销合同、产品设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该些发票和合同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其与他人签订的多份原材料进货协议,该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其公司简介及区域分布图,该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为其相关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部分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为第三方出具的单方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其他产品荣誉证书大部分不在指定期间内,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商品,仅有一个2015年福建省包装印刷产品《AP内销笔记本-欧韵系列》的金奖奖杯在指定期间内,但仅凭该奖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被实际使用过,故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被申请人其他荣誉证书,该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