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67132号“香港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16: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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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67132号“香港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25号
申请人因第19467132号“香港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同,与申请人为对应关系。商标局引证的第14866803号“香港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审理中,权利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香港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同一主体的不同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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