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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4823号“牛牛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4 16:14:41    0670网络整理    269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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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4823号“牛牛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23号

   

  

申请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4823号“牛牛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46927号“牛牛乳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2930号“牛8牛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68817号“牛牛优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76392号“牛牛汽车 www.niuniuqich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牛牛金服”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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