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42257号“BIOVANCE 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16: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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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42257号“BIOVANCE
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28号
申请人因第18842257号“BIOVANCE 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4515801号“BIO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同时,申请商标中“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并非显著识别部分,且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BIOVANCE 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组成,其中“BIOVANCE”与“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上下排列,其中“Collagen-Based Wound Covering”可翻译为“以胶原蛋白为基础的创伤覆盖”,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加之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是否出具共存协议对本案最终事实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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