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52830号“红荔村肠粉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0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0日对第15852830号“红荔村肠粉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999709号“红荔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6986号“红荔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47878号“红荔村肠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所有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为规避法律而设立的公司,争议商标是其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注册了大量他人不同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店铺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自制视频、企业活动图片;
4、店铺图片;
5、申请人商标获得荣誉证书;
6、申请人网页截图;
7、申请其他商标使用证据;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9、申请人被恶意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