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10261号“丰麦一合酥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0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0日对第15210261号“丰麦一合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8131145号“三國貢品 一人一口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1103号“三國貢品 祥雲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并恶意抢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易导致市场混乱,损害申请人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的使用宣传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早已获准注册了“丰麦”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一合酥”为产品通用名称,申请人无权禁止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制作合同;
2、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3、被申请人“丰麦 Fengmai及图”商标注册证;
4、产品图片;
5、被申请人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