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15275号“满天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15: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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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15275号“满天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27号
申请人因第19815275号“满天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满天星幼儿园 KINDERGARTEN OF STARS”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8809511号“满天星 量贩式K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应核准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18816974号“满天星 学唱快乐与声俱来 mtxvi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满天星”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 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为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但本案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商标并不相同,其主张于法无据,我委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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