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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0682号“老班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37号
申请人:李小林(原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老班长风味亭)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0682号“老班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李小林,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9879“老班长 old squad leader及图”商标、第9860445号“老班长私房菜 old squad leader及图”(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为同一人所有。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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