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23010号“净水计划 干净的水 干净的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0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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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3010号“净水计划 干净的水 干净的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60号
申请人因第19923010号“净水计划 干净的水 干净的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创新型公益组织,“净水计划”是专为饮水健康问题的农村学校提供净水设备和水杯,以及相关的水与卫生健康培训,改善在校儿童的饮水条件和饮水习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上述项目内容独创的名称,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增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净水计划”项目背景介绍;网络搜索“净水计划”显示结果;“净水计划”公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净水计划 干净的水 干净的心”用在所申报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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