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99715号“售楼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4 08:56:2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38
关于第20299715号“售楼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63号
申请人因第20299715号“售楼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售楼处”用在家具等产品上具有显著性,投入市场后,消费者对其已有一定认知度。在使用时申请人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不会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截图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售楼处”,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