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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74956号“典当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3 0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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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74956号“典当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16号

   

  

申请人:深圳市几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4956号“典当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并将其作为企业服务的标志,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典当圈”,“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圈”指环形、范围,二者结合可理解为“典当领域或典当圈子”,使用在其指定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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