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65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69号
申请人因第20626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36021号“万步健走及图”商标、第20017507号“正道缘及图”商标、第20365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出现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世瑜会”相关的网络媒体报道链接及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现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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